第2种观点: 不可以。一般办出生证需要提供所需材料:1、确定新生儿姓名(办理后将不能再更改);2、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没有结婚证的,需提供所在村委会开具的事实婚姻证明。办理人:新生儿母亲(不是新生儿母亲办理的,母亲需填写办理出生证授权委托书交受委托人办理,办理人必须能清楚看清文字,书写流畅,以便核对资料。)受委托人需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和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办理出生证授权委托书。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一般情况下医院多填写某某之子,之女字样)。出生3个月内,到生产的医院换取正式出生证明,正式的出生证明需要明确孩子的正式名字,并且一经打印就很难更改了。法律依据:《关于出生证明的规定》 第四条 依照“母婴保健法”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是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健康及自然状况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3、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凭证4、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5、为户籍管理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提供医学依据6、为其它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依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更改的,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是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户口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3.2008年4月10日前《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2008年4月10日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未使用电脑打印的;4.《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5.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