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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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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同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为 设计使用年限 年;

2、屋面防水工程及有关防水要求为 年;

3、装饰装修工程为 年;

4、除灯器、插座外,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年;

5、供热及供冷为 采暖及供冷期;

6、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年;

7、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种在合同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和追加

保修金由发包人在应付款中扣出。如未发生工程质量保修金行为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14天内返还50%的质量保修金,在满两年后14天内再返还50%的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在保修金不足以支付工程维修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追加。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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