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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三种情况可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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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可以 不交物业管理费 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因为 房屋质量问题 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中注明了物业费有租住户缴纳的; 3、物业公司 未履行合同 的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4、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 5、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6、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7、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8、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小区物业服务不好。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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